□本報記者陳麗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網絡犯罪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龔建明委員建議加強對公共網站安全的保護。現在有技術很高的黑客,有的可能利用各種技術攻擊政府的重要網站、金融的重要網站,甚至是軍事的重要網站。為了保護國家安全,保護這些重要網站的安全,應把這些重要網站保護納入到這次修法的內容,並且要細化。
  劉政奎委員認為,現在隨意散佈公民個人信息或非法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給公民造成傷害的情況比較多。例如,網上的人肉搜索和冒用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等,建議將隨意散佈個人信息和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一樣入刑。
  “增加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懲罰,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鄭功成委員認為,草案對網民還缺乏應有的規範。現在謠言滿天飛,誹謗、人肉搜索有的已經導致人命案,造成嚴重後果,如果不入罪說不過去。因為網絡空間能夠造成現實後果,任何人也不能在虛擬空間肆無忌憚地任意作為。如果網民都履行自己的責任,網絡環境自然就好了。
  梁勝利委員說,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刑事責任的四類情況,不能囊括網絡社會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增加“在網絡上對侮辱、誹謗、威脅他人,侵害當事人人身利益的信息,不及時刪除造成不良後果的”。
  草案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梁勝利認為,上述規定量刑過輕。
  馬馼委員也認為,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犯罪,但是為其提供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難以遏制犯罪,建議規定得再嚴厲一些。
  (原標題:進一步加大打擊網絡犯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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