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註的深圳寶安公安分局民警合伙收受賄賂、違規撤銷對犯罪分子的網上追逃措施、導致案犯長期脫逃一案,昨日又有新進展。今年1月,深圳鹽田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葉國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竇文浩、李滸也分別獲刑。葉國雄隨後提起上訴,昨日下午,該案二審在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庭開庭。
  ■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
  收取好處費致案犯逍遙法外
  據檢方指控,2007年1月,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第二工業區發生一起特大持槍搶劫案,被害人陳某某價值130萬元的財物被搶。案發後,深圳警方成立專案組進行偵查,由時任西鄉派出所副所長的竇文浩指揮,時任西鄉派出所案件偵查隊負責人的葉國雄主辦。該案共刑事拘留12人,主犯彭某某(另案處理)以及涉嫌銷贓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逃,專案組對彭某某、李某某等人辦理了網上追逃手續。
  2007年6月,外逃的李某某通過他人找到竇文浩,請求竇幫忙撤銷對其網上追逃措施。2007年7月,竇文浩找到時任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警大隊綜合科民警的李滸幫忙,李滸明知竇文浩未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辦理撤銷網上追逃的條件,仍幫助竇文浩辦理了對李某某撤銷網上追逃的登記錄入。為感謝李滸的幫助,竇文浩給予李滸好處費現金4000元。
  2008年7月,在逃的彭某某通過其朋友請求葉國雄幫助撤銷對自己的網上追逃措施。葉國雄找竇文浩幫忙辦理此事,竇文浩同意。葉國雄先後兩次收受彭某某的現金共計12萬元,並從中拿出6萬元給竇文浩。竇文浩再次找到李滸幫忙,李滸又一次幫竇文浩辦理了對彭某某撤銷網上追逃的登記錄入,並得到竇給予的4000元好處費。彭某某的同案犯分別於2008年、2010年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而彭某某則因被撤銷了網上追逃措施,一直逍遙法外。直至2012年8月,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才被抓獲歸案。
  提出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
  昨日下午,深圳中院開庭二審此案。葉國雄表示,自己在深圳市公安局紀檢部門調查談話之前,就已經向單位領導交代了犯罪事實,屬自動投案,單位領導也能證實。自己有自首情節,並且最早全面供述了同案犯的徇私枉法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
  另外,自己沒有操作撤銷網上追逃的崗位職權和職務,也沒有填寫撤銷網上追逃申請表啟動撤銷網上追逃程序。撤銷彭某某的網上追逃全憑私人感情幫忙,不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一說。而所認定的“12萬元”,其中有4萬元證據來源不充分,不應當認定。
  公訴人則表示,一審事實清楚,量刑適當,請求二審維持原判。整個庭審進行了一個小時,當庭未作宣判。  (原標題:警察收黑錢幫劫匪撤銷網上追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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